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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科学技术厅行政权力清单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17-08-08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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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360000KJ-CF-001 

省知识产权局 

假冒专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调解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专利权人提供维权援助服务。《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12号)一、主要职责:(四)负责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指导和规范专利保护工作。 

  

360000KJ-CF-002 

省知识产权局 

会展举办者允许未提供专利有效证明文件的产品或者技术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展览会、交易会、展示会、推广会等会展的举办者,对标注专利标识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专利有效证明文件。未提供专利有效证明文件的,举办者应当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会展的举办者允许未提供专利有效证明文件的产品或者技术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60000KJ-CF-003 

省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机构非法进行专利代理业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第二十四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专利局给予撤销机构处罚:(一)申请审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超越批准专利代理业务范围,擅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 

  

360000KJ-CF-004 

省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人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解除聘任关系,并收回其《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或者由中国专利局给予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处罚:(一)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以致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二)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的;(三)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四)私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收取费用的。前款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专利代理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该专利代理人追偿。 

  

360000KJ-CF-005 

省科技厅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共性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60000KJ-CF-006 

省科技厅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共性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360000KJ-CJ-001 

省知识产权局 

专利侵权纠纷裁决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调解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专利权人提供维权援助服务。《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12号)一、主要职责:(四)负责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指导和规范专利保护工作。 

  

360000KJ-QR-001 

省知识产权局 

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个人或单位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行政确认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9号)第七条: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人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人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个人与单位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人情况,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说明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单位的性质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团体,并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360000KJ-QR-002 

省科技厅 

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依法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外〔2011316号)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以充分发挥部门、地方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局面。《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赣科发〔006〕号)第三条: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由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国际合作处负主责。 

  

360000KJ-QR-003 

省科技厅 

省级科技成果鉴定 

行政确认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令第19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第六条:列人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第九条: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360000KJ-QR-004 

省科技厅 

省级农业科技园区认定 

行政确认 

《科技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2760号)附件:第8条:园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成立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制定地方配套政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园区的组织申报、指导管理等具体工作。9条第(三)项:申报园区要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一定的建设规模,有科学的规划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明确的主导产业、完善的配套政策、并已正式成为省(部)级农业科技园区一年以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009〕号)22号)三、内设机构:(七)农村科技处。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相关领域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指导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农村科技进步;指导农业科技园区的相关工作;承担组织科技下乡和科技进步市县创建等活动。 

  

360000KJ-QR-005 

省科技厅 

省级科技特派团(员)的确认和选派 

行政确认 

《科技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农〔2014105号)附件:三、基本要求(二)科技人员选派及工作程序。5.按照制定计划一分配指标一选派到位一开展服务一考核验收一总结评价的程序选派科技人员到受援地开展服务,主要过程如下:1)科技部根据各省提出的选派需求,制定当年选派计划;(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落实选派计划,指导选派单位、受援单位与选派对象签订选派协议,经受援地县级科技主管部门汇总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备案。《江西省科学技术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特派团富民强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科发农字〔2014199号)一、指导思想、实施原则与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从省、市级涉农单位选派热心三农工作,有基层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担任科技特派员,组成科技特派团挂点县(市、区)优势和特色产业,……二、科技特派员选派(三)选派工作2.选派到位:省科技厅根据科技部立项的选派计划,组织落实选派单位和科技特派员人选,设区市科技局落实签订科技服务协议,并汇总报送省科技厅审定、备案”o 

  

360000KJ-QR-006 

省科技厅 

省软科学研究基地认定 

行政确认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三、构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发展新格局:(八)推动高校智库发展完善。发挥高校学科齐全、人才密集和对外交流广泛的优势,深入实施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推动高校智力服务能力整体提升。深化高校智库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组织形式,整合优质资源,着力打造一批党和政府信得过、用得上的新型智库,建设一批社会科学专题数据库和实验室、软科学研究基地。实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走出去计划,重点建设一批全球和区域问题研究基地、海外中国学术研究中心。《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软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科发政字〔2013105号)第八条:省科技厅组织省内外专家对依托单位的软科学研究基地进行答辩评审,并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审核确认。第九条:江西省科技厅软科学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进行业务指导,审批省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计划项目、组织软科学研究基地的申报受理、专家评审、检查评估等日常工作。 

  

360000KJ-QR-007 

省科技厅 

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 

行政确认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政〔2009648号)附件:第二十九条:地方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紧紧围绕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支柱产业,突出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特色,运用市场机制推动本地区重点领域联盟的构建。第三十条:各地方应将联盟的构建和发展作为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的重要载体,在产业和区域上做出总体布局,加强工作指导,在政策、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推动联盟构建和发展可作为省部会商的重要内容。《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方案》(赣科发政字〔201099号):四:工作程序省科技厅常年受理联盟申请,分批集中审核,一般每年公布12批联盟名单。 

  

360000KJ-QR-008 

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 

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认定 

行政确认 

《江西省科技厅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工信委江西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科发社字〔2011162号)附件:第四条: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共同组织实施。 

  

360000KJ-QR-009 

省科技厅 

省重点实验室认定 

行政确认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08539号)附件: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22号)三、内设机构:(五)条件财务处。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参与拟订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牵头组织实施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地发展计划;负责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编制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组织科技专项预算的评估评审,并监督预算的执行;负责本部门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赣科发财字〔2013190号)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五条:江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江西省科技发展规划,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二)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三)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四)批准重点实验室的立项、调整和撤销。与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签订工作计划。组织重点实验室验收和考评工作。(五)对条件成熟、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要求的重点实验室,择优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360000KJ-QR-010 

省科技厅 

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行政确认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22号)三、内设机构:(五)条件财务处。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参与拟订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牵头组织实施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地发展计划;负责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编制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组织科技专项预算的评估评审,并监督预算的执行;负责本部门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赣科发财字〔2013190号)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六条:江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工程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江西省科技发展规划,制定工程中心发展方针和政策,以及总体布局规划、优先支持领域等。(二)制定和颁布实施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三)编制并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对工程中心组建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四)开展工程中心的验收和考评工作。(五)对条件成熟、符合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求的工程中心,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360000KJ-QR-011 

省科技厅 

个人完成的科技成果密级确定 

行政确认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第十二条: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确定密级,并按照本规定予以管理。 

  

360000KJ-QR-012 

省人社厅、省知识产权局 

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行政确认 

《江西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赣府发〔201226号)第29条: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江西人才发展整体规划,将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职称评审范围,设立知识产权专业工程师序列,建立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序列评价体系。《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12号)第八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江西省知识产权局组建江西省专利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专利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含省直单位专利管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360000KJ-QR-013 

省知识产权局 

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 

行政确认 

《江西省知识产权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西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知组办发〔20144号)《江西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省知识产权局每年集中开展评定工作,确定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名单。评定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实地考察。第九条:试点园区经批准后,由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知识产权局授予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牌匾。 

  

360000KJ-QR-014 

省知识产权局 

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评定 

行政确认 

《江西省知识产权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西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知组办发〔20144号)《江西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企业进行评审,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实地考察。第十条:申报企业经审查和批准同意后,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知识产权局颁发统一印制的江西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证书江西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证书'并授予牌匾。 

  

360000KJ-QR-015 

省科技厅 

创建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审批 

行政确认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农字〔2007476号)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所辖区域实验区工作,负责协调解决本地实验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为本地国家和省级实验区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第八条:申报实验区应具备以下条件:.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建立省级实验区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效和经验,具有进一步开展实验区工作的良好基础《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赣科发〔20111号)第二条:实验区工作由省科技厅社会发展科技处归口管理,具体负责组织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对实验区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为实验区建设和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各设区市科技局协助省科技厅管理所辖区域实验区工作,为本地实验区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360000KJ-QR-016 

省科技厅 

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评审 

行政确认 

《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社〔2014159号)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和地方省级科技、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作为临床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推荐本部门或本地区临床研究中心的申报。《江西省科技厅省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组建江西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赣科发社〔2014206)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江西省卫生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衔接国家临床研究中心建设,做好我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临床研究中心)的规划布局与建设运行及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四条:省科技厅和省卫生计生委是临床研究中心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临床研究中心的布局规划。(二)组织临床研究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三)负责开展临床研究中心的申报评审、绩效评估、考核验收等工作。 

  

360000KJ-QR-017 

省知识产权局、省教育厅 

江西省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认定 

行政确认 

《江西省知识产权局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知发〔201454)第七条:省知识产权局、省教育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培训基地的审批、指导、管理、考核工作;二)通过项目委托等形式,支持培训基地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训、软科学研究等工作;(三)组织培训基地开展专题研讨和经验交流。 

  

360000KJ-QR-018 

省科技厅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 

行政确认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并依照本办法申请国家级孵化器认定。《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赣科发〔20104号)第三条: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创业中心进行认定和管理。 

  

360000KJ-QR-019 

省科技厅 

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认定 

行政确认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赣科发高字〔201368号)第八条:省科技厅是基地的认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360000KJ-QR-020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 

行政确认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28号)第三条: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高校是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主要依托单位。《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大学科技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赣科发高字〔2014125号)第三条:江西省科技厅和江西省教育厅是大学科技园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大学科技园的考核及认定、宏观管理与指导。 

  

360000KJ-JL-001 

省科技厅 

江西省科学技术奖(核报省政府) 

行政奖励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101号)第七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22号)三、内设机构:(十)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组织拟订全省科技成果、技术市场管理的政策措施;承办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负责科技保密工作;协调重点科技成果评价、示范、推广。江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调整变更后江西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通告》第6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 

  

360000KJ-JL-002 

省科技厅 

江西省专利奖(核报省政府) 

行政奖励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13)第四条: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省专利奖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称联席会议),负责对省专利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审定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联席会议组成人选由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科技、专利、经济、财务、教育和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人员为单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由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联席会议批准,人员为单数。江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调整变更后江西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通告》第49项:江西省专利奖 

委托省知识产权局实施 

360000KJ-JL-003 

省科技厅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的信访奖励 

共性权力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八条第一款: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360000KJ-QZ-001 

省科技厅 

加处罚款 

共性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360000KJ-QZ-002 

省科技厅 

抽样取证 

共性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60000KJ-QZ-003 

省科技厅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共性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60000KJ-QT-001 

省科技厅 

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审核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一审核转报 

《国家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3433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全国性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由其主管部门审核,经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批准,报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其他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由其主管部门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后,报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备案。《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赣科发高字〔2009168号)第三条: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七条:全省性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设区市全市性地域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按照国家科技部有关规定执行,由组建单位的主管部门报省科学技术厅批准,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后报科技部备案。各设区市所辖县(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全县性行业生产力中心的组建,由其主管部门报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批准,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后,报省科技厅核准并报科技部高新司备案。 

  

360000KJ-QT-002 

省科技厅 

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的审核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一审核转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卫生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36号)第六条:国家对人类遗传资源实行分级管理,统一审批制度。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凡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须由中方合作单位办理报批手续。中央所属单位按隶属关系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所属单位及无上级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的单位报该单位所在地的地方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签约。《科技部要求进一步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社〔2013615号)第五条:应当依法加强对所辖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等机构人类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江西省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审批部门的通知》(赣科发社字〔2013198号)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字〔013〕号)有关要求,原国家审批部门由科技部、卫生部调整为科技部并在审批时征求卫生部意见,我省审批部门相应调整为省科技厅并在审批时征求省卫生厅意见。 

  

360000KJ-QT-003 

省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机构办事机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审核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一审核转报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第六条: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没有主管机关的,可以直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第九条:“……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条:专利代理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章程、合伙人或者股东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同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变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生效。第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知识产权局申请。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将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及标识牌交回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停业或撤销手续。第十二条:专利代理机构在本省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在获得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同意后,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360000KJ-QT-004 

省知识产权局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核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一审核转报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5号)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一年内结案。第七条:申请人办理优先审查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二)由具备专利检索条件的单位出具的符合规定格式的检索报告,或者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及其中文译文。 

  

360000KJ-QT-005 

省知识产权局 

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一行政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60000KJ-QT-006 

省知识产权局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的行政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一行政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69号)第八十五条: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其他专利纠纷。《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四)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和报酬纠纷;(五)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360000KJ-QT-007 

省科技厅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发放 

其他行政权力一其他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科委令第2号)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第三条: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印制、发放和管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22号)三、内设机构:(五)条件财务处。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参与拟订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牵头组织实施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地发展计划;负责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编制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组织科技专项预算的评估评审,并监督预算的执行;负责本部门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试行)的通知》(赣科发财字〔2003240号)第三条:江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负责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360000KJ-QT-008 

省科技厅 

省级科研机构组建、调整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一其他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22号)二、主要职责:(九)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建议,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创新体系布局。三、内设机构(二)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研究拟订科技发展政策、知识产权和科普工作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省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承办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的相关事宜;承担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推进依法行政和行政复议等工作。 

  

360000KJ-QT-009 

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 

专利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技术示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一其他 

《江西省知识产权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技术研发与产业化示范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科办〔201386号)第六条:管理职责(一)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专利产业化专项)项目日常管理。提出年度项目计划;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立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验收;配合省财政厅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二)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产业化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审核项目资金预算;按规定下达项目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省知识产权局对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 

  

360000KJ-QT-010 

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 

知识产权富民强县示范县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一其他 

《江西省知识产权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知识产权富民强县示范县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科办〔201387号)第六条:管理职责:(一)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示范县项目日常管理。提出年度项目计划;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立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验收;配合省财政厅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二)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审核项目资金预算;按规定下达项目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省知识产权局对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 

  

360000KJ-QT-011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省级科技计划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一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条: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二)基础研究;(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五)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六)科学技术普及。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家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需要,设立下列科技发展基金和专项资金:一)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科技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三)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引导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攻关;(四)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专项资金,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本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扶持自有资金不足但拥有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的新建项目;(五)资助科技创新活动的其他专项资金。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资设立科技基金,支持科技创新活动。对科技基金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协同创新的决定》(赣发C2012D12号)第二十条“……2013年起,设立协同创新计划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科技协同创新平台、项目、团队和成果转化基地建设;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引导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攻关。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专项资金的实施力度,在2012年统筹安排4亿元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加强对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管理使用的综合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16号)第三条: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基础研究计划突出原始创新导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增强源头创新能力。科技重大专项面向全省战略需求和长远发展,聚焦全省重大战略产品和产业化目标,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办大事,加强与其他科技计划的分工与衔接,避免重复投入。重点研发计划瞄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的重大、核心、关键科技问题,以及事关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性研究,以重点项目的方式,从应用基础、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引导类计划突出企业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政府主要通过制定政策、营造环境,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基地和人才计划加强顶层设计,对现有的基地合理归并,进一步优化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加强相关人才计划的顶层设计和相互衔接,加大支持力度。第四条:转变财政科技计划投入结构与方式。对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基地和人才计划,以无偿资助为主;重大科技专项要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扶持体系,采用无偿资助为主或引导企业、金融机构加大投入等方式,通过产学研结合,协同攻关;对面向市场的技术创新引导类科技计划,主要通过政策激励、间接支持和4后补助等方式支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22号)二、主要职责:(一)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科技发展规划,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査。(二)负责组织制订实施全省各类科技计划和重大科技专项与工程,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以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推动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负责全省知识产权工作,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科发计字〔20136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全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而设立的、以财政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活动。省级科技计划主要包括重大科技专项、科技协同创新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计划、软科学计划、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创新团队及人才培养计划、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计划等。第八条: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计划总体实施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科技计划的总体设计和发展战略研究;(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三)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建立省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汇总提出、审定项目和立项建议,确定组织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批复立项;(四)编制年度计划;(五)指导并督促科技计划的实施,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六)组织项目验收,负责科技成果鉴定;(七)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并对其管理;(八)对科技计划实施绩效考核评价;(九)建立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 

  

360000KJ-QT-012 

省科技厅 

行政复议 

共性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60000KJ-QT-013 

省科技厅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共性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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