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8年7月10日,宜春经开区完成3批共计59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认定企业数量居全市十个县市区第1位,并提前超额完成市科技局下达的“全年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50家”的目标任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精神,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科技分局 李琎杰) |